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期间与期限计算方法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期间与期限计算方法

净文怡 2024-12-20 未命名 110 次浏览 0个评论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特殊程序的期限: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且,案件处理过程中,这些程序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听证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 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观点2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间、期限计算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详细阐述:

    一、期间计算规则

    1. 基本规则: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2. 特殊规定: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期限计算

    1. 立案期限: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移交移送等案件线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报领导批准后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报批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2. 投诉举报处理期限

      • 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3. 申请复检期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检。
    4. 办案期限

      • 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5. 查封扣押期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查封扣押一般最长期限是三十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特殊情况下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最多延长三十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
    6. 告知到决定期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少于5个工作日。

    7.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

      •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最短期限为60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一般是6个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15日”的特殊规定应从其规定。
      • 价格等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时间计算方式为60日行政复议+15日行政诉讼。
    8. 行政强制执行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间、期限计算涉及多个方面,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计算。

    观点3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期限的期间、期限计算方式如下:

    1. 期间计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2. 办案期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此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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